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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时间:2013-07-12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3、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或加盖印章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超过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或加盖印章复印件);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或加盖印章复印件);

  7、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和举办单位印章):内容包括:实际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单位的名称、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标牌和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时名称是否一致;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度变化(是否增减超过20%),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否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0个工作日时限及时办理有关“证书七大项”变更手续;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依法纳税情况;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

  注: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材料须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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